(2017)鲁15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肖际宝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肖际宝,聊城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肖纪飞,李青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王炳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增阳,男,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际宝,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北路北首东千千佳物流临街楼。法定代表人:李玉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纪飞,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货车驾驶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文,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运输户,住聊城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际宝、聊城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肖纪飞、李青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