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前方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前方,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929号原告:罗前方,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陈才,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前方与被告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前方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前方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前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前方承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洪代会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