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照亮与樊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照亮,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魏照亮,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西部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机械师,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樊丽,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永宁县望远镇小树藤餐厅前厅经理,住永宁县。本院在执行魏照亮申请执行樊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被告)错误,导致本案不能执行。经申请人魏照亮当场辨认樊丽及向其释明该情况后,申请人魏照亮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9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伟审判员 何福堂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