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景龙与王洪亮、王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龙,王洪亮,王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00号原告徐景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被告王洪亮,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王宪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0月06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龙与被告王洪亮、王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龙以与被告王洪亮、王宪发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