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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景龙与王洪亮、王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龙,王洪亮,王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00号原告徐景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被告王洪亮,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王宪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0月06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龙与被告王洪亮、王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龙以与被告王洪亮、王宪发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