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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星、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杨涛,宁波市鄞州君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星,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靖,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君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847996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高巷255号601室-03。法定代表人:蔡显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星与杨涛、宁波市鄞州君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涛、宁波市鄞州君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星执行款109649.96元。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涛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