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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永征建材厂、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永征建材厂,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62号申请执行人:献县永征建材厂。经营者:王汝堂。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6381L。法定代表人:郭建勇。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0.31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0.314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