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与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368号原告:X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王玉昌,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XX与被告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