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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与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368号原告:X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王玉昌,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XX与被告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