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41号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3幢05号。法定代表人,谢宗辉,总经理。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淮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洪海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1478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蒯文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