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金兆与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任金兆,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君,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望根,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毅,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千,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龚涛,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陈玉,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胡鑫,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金兆与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书,对任金兆、邓华蓉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任驰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周德华、廖兴凤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房屋、任金兆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张淑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了查封。任金兆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任金兆以本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金兆、邓华蓉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任驰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房屋、周德华、廖兴凤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任金兆所有的车牌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张淑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