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邓就、伦丽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邓就,伦丽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玉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就,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伦丽芳,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邓就、伦丽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