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敏与翟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翟建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007号原告:李敏,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翟建红,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翟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