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红彬与寇广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寇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4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寇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寇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相应的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