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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红彬与寇广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寇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4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寇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寇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相应的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