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618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618号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向南20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秀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成,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