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向与罗、罗忠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罗*,罗忠明,王春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77号原告:向**,男,2000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法定诉讼代理人:向金明,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系向**之父,特别授权。法定诉讼代理人:杨玉华,女,1971年8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系向**之母,特别授权。被告:罗*,男,2001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罗忠明,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王春娥,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向**与被告罗*、罗忠明、王春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向**负担。审判员 王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