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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自然与刘庆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然,刘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刘自然,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邓北村。身份证号:41072819580219653X被执行人刘庆春,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邓北村。身份证号:410728198503306632本院在执行刘自然申请刘庆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刘庆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981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