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242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242号原告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中安路。法定代表人汤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289号。法定代表人丁秀国。原告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需要另行收集、补充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8元,由原告苏州铭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