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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云月文与李焕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月文,李焕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421号原告:云月文,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李焕平,地址:呼和浩特市。原告云月文诉被告李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李焕平准确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焕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月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云月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乌云毕力格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玲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