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142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祥。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丁维静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