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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142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祥。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丁维静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