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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某与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90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经营者赵树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田营子村*组。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组团**号。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某诉被告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山海贝尔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原告赤某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抒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