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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边俊侠、刘炳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边俊侠,刘炳芸,董维胜,李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921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东城益农里。法定代表人:彭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景旗,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边俊侠,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炳芸,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董维胜,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李海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边俊侠、刘炳芸、董维胜、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保全费3357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汪黄海书 记 员 刘桂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