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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逢钦与陈梓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逢钦,陈梓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246号原告:黄逢钦。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梓涛。委托代理人:郭首凯,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逢钦与被告陈梓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逢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林楚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