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东伟诉李东恩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伟,李东恩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95号原告:李东伟,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3********,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通海路副101号。被告:李东恩,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7********,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建行家属楼。原告李东伟诉被告李东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伟与被告李东恩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李茂林于2016年12月去世、母亲王桂芝于2013年8月去世,李茂林与王桂芝父母均已去世,原、被告系被继承人王桂芝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桂芝生前留有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1委11组、通海路西、建设路北、民政局住宅楼一单元三楼西门楼房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242**号、房屋所有权人王桂芝、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原、被告二人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桂芝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1委11组、通海路西、建设路北、民政局住宅楼一单元三楼西门楼房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242**号、房屋所有权人王桂芝、建筑面积75平方米)由原告李东伟、被告李东恩共同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李东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