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687号原告:杨小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伟。被告: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成国际B座21层2108。法定代表人:徐伟峰。原告杨小军诉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小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以其有内固定暂时不能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待内固定取出后再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小军已预交),由原告杨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