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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86吉桂英、吴于雷等与袁金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桂英,吴于雷,戈进荣,吴某1,吴某2,袁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286号申请人吉桂英。申请人吴于雷。申请人戈进荣。申请人吴某1。申请人吴某2,被执行人袁金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恢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国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