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成校、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校,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校,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汛呈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331121000043658。法定代表人潘中剑。本院依据生效的浙青劳仲案字[2017]第000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温溪支行账户33×××24#上的存款44219.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浙江亿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69)执 行 员 单海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超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