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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元明与秦能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明,秦能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605号原告:刘元明,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生,住赫章县,被告:秦能琼,女,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赫章县,原告刘元明诉被告秦能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元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元明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