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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何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何忠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577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山湖海路山湖海会所四楼。委托代理人:杨镇南,原告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桂鸾,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何忠菊,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何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忠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洪成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