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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580号申请人: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法定代表人:王双路,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东城高科园九洲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恒,总经理。被申请人:段满敬,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银行存款5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双旗以其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西姚居委振兴路东首(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及申请人交纳保证金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王双旗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西姚居委振兴路东首(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