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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