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秀肩、张巧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肩,张巧玲,陈少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肩,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裕彬,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玲,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玲,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第三人:陈少群,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朱秀肩因与被上诉人张巧玲、原审第三人陈少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秀肩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对其经常居住地进行核实调查,朱秀肩经常往返南海区,其住所地并非禅城区,且陈少群住所地为德庆县,亦非禅城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朱秀肩的户籍所在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其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朱秀肩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