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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伟洪、甘兴煜等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吴志强,麦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行终94号原告甘伟洪,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甘兴煜,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甘振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甘兴杰(曾用名:甘庆强),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凤娜、冯媚婷,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5117772-1。法定代表人江栋才,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何锐和,肇庆市高要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伟明,肇庆市高要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吴志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麦振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志强、麦振强请求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变更维权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25元,由原告甘伟洪、甘兴煜、甘振华、甘兴杰负担。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