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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梦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3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梦祥,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梦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琴、被告人陈梦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梦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浅水湾洗浴中心休息时看到被害人代某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3074元的三星S6手机和被害人涂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783元的美图M6手机交给服务员拿去前台充电。同日8时许,陈梦祥看到代某的手牌放在桌子上,便将代的手牌盗走。后陈梦祥为非法占有两部手机,将代某的手牌提供给前台服务员,前台服务员在见到该手牌后,将陈梦祥误认为手牌的实际使用人,便将代某所有的三星S6手机和涂某所有的美图M6手机交付给陈梦祥,陈梦祥取得手机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梦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陈梦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财物保管人的信任,使得财物保管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交付财物,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价值人民币5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梦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梦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梦祥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及并处罚金的建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梦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梦祥退赔被害人代佳志人民币3074元,退赔被害人涂桢桢人民币27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登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瑞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