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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和生与邓红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生,邓红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21号原告:刘和生,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兰,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邓红强,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刘和生与被告邓红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红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和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3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016年期间,原告帮被告做工。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37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邓红强未作答辩。原告刘和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邓红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红强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刘和生人工工资13700元。欠款人栏有邓红强字样的签名及捺印。庭审中,刘和生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欠条是邓红强于2016年11月27日在坦洲劳动局书写出具,欠条的所有内容,包括“邓红强”字样的签名、捺印都是由邓红强本人所写、所签及所捺。本院认为,邓红强在结欠刘和生工资后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其尚欠刘和生13700元,其理应及时支付款项。邓红强未支付工资款,显属欠理,其应承担支付工资款的义务。现刘和生主张邓红强支付工资款137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邓红强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红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和生支付工资1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红强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剑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黄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嘉婷杨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