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江涛、余宜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涛,余宜胜,余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胡江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余宜胜,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第三人:余严霞,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江涛与被执行人余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52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50.00元,执行费7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三人余严霞为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现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余严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余宜胜、余严霞银行存款在541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