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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宁与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485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B1-21-16室)。法定代表人:初赫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颂,女,系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宁,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玉龙山路18-22号20门。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