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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916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与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916号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花市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姜鹏,总经理。被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马祖骅,董事长。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如皋市腾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