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停飞、王小康、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停飞,王小康,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65671414100。被执行人:张停飞,男性,汉族,住绥德县枣林坪镇西河驿村。被执行人:王小康,男性,汉族,住绥德县河底乡王山村。被执行人:王锋,男性,汉族,住绥德县河底乡河底村。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停飞、王小康、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停飞、王小康、王锋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18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