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德与被申请人王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德,王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00号申请人:张文德,男,194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张牌庄村252号。被申请人:王海全,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长庄村130号,系鲁NZ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德与被申请人王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5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全驾驶的鲁NZ37**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