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申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均苗、俞伯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孙均苗,俞伯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西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均苗,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伯琴,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均苗、俞伯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黎文 审判员  王红根 审判员  徐济时 二〇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