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怀来县沙城镇五街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怀来县沙城镇五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671号原告:王学文,男,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五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地道桥南工业街西路。法定代表人:文志强,沙城镇五街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文与怀来县沙城镇五街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文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晗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