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05号原告翟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周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庆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