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05号原告翟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周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庆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