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旭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旭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进安监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三号楼。法定代表人:曹雄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姜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旭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南星村。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进安监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旭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权属登记;无汽车、无足额存款;仅有7台已经使用较多年限的机器设备,价值较小,意义不大。经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变卖得款8000元,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本院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