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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蔡某;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167号原告蔡某,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国公,广东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