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太湖山路阳光花园8栋802室。法定代表人:戴裕华,董事长。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1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巢湖市山水华庭小区场地三网合一通信工程分包合同》及《还款协议》,也没有委托刘必阳签订,所以在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及为何种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值得商榷。另,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上诉人是持异议的。故双方纠纷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被上诉人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依据,即其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市山水华庭场地工程施工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请求依合同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并无不当。至于该项目部的行为是否束及上诉人,属于实体审查范畴,非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