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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思波与周积谊、兰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波,周积谊,兰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2697号原告高思波,男,委托代理人刘鹏,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积谊,男,被告兰淑花,女,原告高思波与被告周积谊、兰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方杰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周积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7日,被告周积谊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索款被告拖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周积谊辩称,原告起诉我这78000元不属实,我根本就没有收到78000元借款。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兰淑花无书面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周积谊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到期后经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又查明,被告周积谊和被告兰淑花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夫妻关系证明1份,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周积谊向原告借款7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积谊和被告兰淑花系夫妻关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周积谊和被告兰淑花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被告兰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积谊、兰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思波借款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725元,由被告周积谊、兰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冬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017)鲁0282民初2697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