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5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照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马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陕1025刑医2号申请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马照华,男,1978年5月26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回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镇安县精神防治院医疗。法定代理人马建设,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居民。系被申请人之父。诉讼代理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镇检诉医申(2017)1号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对马照华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诉求,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机关认定,2016年12月2日12时许,被申请人马照华手持折叠刀在镇安县前街饮食公司门口附近,将素不相识的宋天海面部、胸部捅伤后逃离现场。马照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6年12月2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被申请人马照华强制医疗,提请本院依法决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2时,被申请人马照华手持水果刀在镇安县前街饮食公司附近,将素不相识的宋天海胸部、面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天海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马照华被刑事拘留后,其父马建设以马照华平时表现有精神异常为由,向镇安县公安局递交了对其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镇安县公安局遂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马照华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照华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6年12月2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宋天海陈述,有证人齐昌英、田其格、戴建、马建设、马明云、魏攀、陈焕、文勇、高昌举、肖盛波等证言,有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申请人马照华的供述,有精神病鉴定委托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照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照华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韦 霞审判员  曹东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 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