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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耀华与杨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华,杨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75号原告:张耀华,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杨明红,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华与被告杨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耀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耀华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