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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玉梅、姚强与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梅,姚强,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595号原告:黎玉梅,女,住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原告:姚强,男,住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波,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68号。法定代表人:孙小虎,执行董事。原告黎玉梅、姚强与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黎玉梅、姚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玉梅、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黎玉梅、姚强负担。审判员  冉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山俭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