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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启东与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启东,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45号原告:(反诉被告):肖启东,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反诉原告):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振堂,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启东与被告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启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均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启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肖启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东昌府区侯营镇曲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