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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22号申请人: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果,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住邓州市。关于申请人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2950号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的事项没有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2950号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